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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黨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發(fā)布時間:2025-05-26 18:12 本文來源: 宣傳科

30.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

選舉產生黨代表大會代表是做好換屆工作的前提,也是開好黨代表大會的基礎。嚴格按照黨章和地方、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代表選舉工作,是換屆選舉中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選好新一屆領導班子,完成好黨代表大會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

在上一級黨委批復同意召開黨代表大會后,應根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和上一級黨委的批復精神,向本地區(qū)、本單位所轄黨組織發(fā)出代表選舉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召開黨代表大會的根據和時間;

(2)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構成的指導性比例、分配原則及分配到各選舉單位選舉的代表名額,并附代表名額分配表;

(3)代表候選人提名、確定和代表選舉產生的辦法;提出代表產生的時間和每個程序中應呈報的材料等要求。

31.代表的權利和職責

根據有關規(guī)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和職責是:

(1)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的報告、審查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3)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zhí)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5)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等進行監(jiān)督;

(7)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8)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32.代表應具備的條件

黨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有選舉權的正式黨員,而且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yōu)秀分子。要按照地方、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及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嚴格代表資格條件,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既強調先進性和純潔性,又突出代表性,確保選出合格的代表。一般應具備以下6個方面的條件:

(1)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牢記黨的初心和使命,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在關鍵時刻和重大原則問題上,是非分明,堅定地站在黨的立場上;

(3)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做出顯著成績;

(4)有良好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公道正派,清正廉潔,密切聯系黨員和人民群眾,積極宣傳黨的主張,如實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5)遵守黨章黨規(guī)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guī),按照黨性原則辦事,正確行使黨員的權利,自覺接受黨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

(6)具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能夠按照要求參加黨組織組織的活動,完成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33.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確定代表名額的原則

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應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根據地方、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有利于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來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400至800名。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300至500名??h(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200至400名。所轄黨組織數量和黨員人數較多或者較少的,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代表名額?!?/p>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代表的名額一般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p>

上述規(guī)定,是根據多年來的實踐經驗提出來的。由于黨的的各級委員會所轄黨組織數量、黨員人數,以及各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等情況差異較大,對代表名額的規(guī)定應該有個幅度。目前的規(guī)定,既使黨的各級委員會確定代表名額及其上一級黨委批準代表名額有所遵循,又有利于從實際情況出發(fā),保持代表名額的大體平衡。黨的委員會在確定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搞攀比,既要使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廣大黨員群眾的意見;又要控制會議規(guī)模,以便于討論決定問題。

確定代表名額,必須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34.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和基層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一般都應對代表構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說的提出代表構成的指導性比例。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各級領導干部、各類專業(yè)技人員、各條戰(zhàn)線先進模范人物、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各方面的代表?!薄芭碚即砜倲档谋壤话悴簧儆诒镜貐^(qū)女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qū)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薄包h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代表中,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占代表總數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各條戰(zhàn)線先進模范人物?!?/p>

實際工作中,要注意改善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市級一般不少于30%,縣級一般不少于40%;要注意推薦工人、農民和專業(yè)技術人員中的先進模范人物。

黨的地方各級組織一般應注意把握以下3點:(1)代表構成比例是指導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選舉單位必須選什么人、不選什么人,應當通過做深入細致的工作達到預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額時,可根據各選舉單位的實際情況,對代表構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對先進模范人物比較集中的單位,在組織醞釀提名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時,可以要求他們適當提高這方面人選的比例。(2)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的原則。黨的

委員會在確定代表的指導性比例時,應從本地區(qū)或者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既保證有一定數量的領導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數量的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領導干部、生產和工作一線以及專業(yè)技術人員、先進模范人物的劃分也要從實際出發(fā)。比如省與縣,地方與基層就會有不同的劃分標準。(3)要保證代表質量,不能為了實現代表構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條件。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優(yōu)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币⒁獾氖?,層級越往下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的比例應當越高。

35.選舉單位的劃分

黨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一般按照黨的下一級地方組織或者基層組織劃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經同級黨委批準,可以劃分為選舉單位。在具體工作中,必須從嚴把握,杜絕隨意性。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一般按照下一級黨委或者獨立的黨總支部、黨支部劃分。必要時,也可以將幾個基層黨組織劃分為一個選舉單位。

36.代表名額的分配

代表名額的分配,由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按照選舉單位所轄黨組織的數量、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確定。就地方黨代表大會而言,選舉單位的經濟、科技、文化等發(fā)展狀況也可作為分配代表名額的參考依據。分配代表名額一般應注意以下2點:

(1)黨員人數是分配代表名額的一項重要依據,但不宜簡單地按黨員人數分配。如黨員人數較多,但比較集中的地區(qū)和單位,可以適當減少代表名額;對黨政機關和少數民族地區(qū)要適當增加代表名額。

(2)黨委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機關的主要黨員負責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為黨委提名的代表候選人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選舉??梢苑峙涞接嘘P選舉單位選舉的黨員領導干部,就地方來說,必須是黨委常委;行政負責人,如黨員正副?。ㄊ?、縣、區(qū))長;人大常委會黨員正副主任;政協黨員正副主席;法院黨員院長;檢察院黨員檢察長。

就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而言,《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明確,大型國有企業(yè)、高等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yè)、直屬單位黨組織隸屬其他地方或者單位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37.代表產生的程序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其主要程序是:

(1)選舉單位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所轄黨組織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者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2)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進行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對象并進行考察,嚴格審核把關,集體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查:

(4)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或者代表會議,對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其主要程序是:

(1)從黨支部開始推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

(2)選舉單位就代表候選人推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3)選舉單位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查。

(4)選舉單位召開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選舉單位黨組織需要注意的是:(1)一般可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選人推薦人選名單,按照多于代表2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2)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考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填報登記表。(3)選出的代表,應當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4)代表大會召開前,由同一選舉單位選出的代表出缺數量較多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進行補選。

38.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的報批

選舉單位向上級黨組織呈報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時,要呈報《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冊》、《代表候選人備人選登記表》和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醞釀情況的報告。醞釀情況的報告,主要包括提名原則、醞釀的方法步驟、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的結構情況及其他需要報告的問題。

39.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的審查和批復

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收到代表選舉單位報送的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后,要審查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的醞釀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額比例是否符合規(guī)定,代表的構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是否符合代表條件。對不符合代表產生程序和不符合資格條件的,要提出調整意見。

審查同意后,要及時對選舉單位上報的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進行批復。

40.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后,選舉單位即可召開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或者黨員大會,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并進行選舉。

召開黨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經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并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形式,提交代表大會各代表團(組)進行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或者代表候選人選名單。

召開黨代表會議或者黨員大會選舉的,由黨的委員會將代表候選入預備人選名單以代表候選人建議名單形式,提交代表會議各團(組)或者黨員大會醞釀討論。黨的委員會根據多數代表或者黨員的意見,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或者代表候選人預選名單。

41.代表的選舉和差額比例

代表候選人名單或者代表候選人預選名單確定之后,即可選舉產生代表。有關選舉的組織實施問題,可參看本書九部分,即“黨代表大會(黨員大會) 及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的組織實施”。

黨章規(guī)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可以采取2種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二是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無論采用哪種形式選舉,其差額比例不少于20%。

42.選舉結果的報批

選舉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要求選舉產生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代表后,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呈報選舉結果。報告內容一般包括:選舉產生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會議形式(黨代表會議或者黨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方式,代表名額,代表構成比例等,還應附代表名冊、代表登記表等。上級黨組織收到報告后,經對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代表的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應作出同意的批復。批復一般可以經黨委同意后,以黨委組織部名義行文。

43.特邀代表設置原則及條件

省以下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一律不設特邀代表。

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確需設特邀代表的,由黨的委員會提出特邀代表建議名單,提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者主席團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代表大會的特邀代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入黨,“文化大革命”前擔任過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有貢獻、有威望的同志;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擔任過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正省級領導職務的同志。

44.列席人員確定原則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可以設列席人員。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員建議名單,提請確定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者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確定黨代表大會列席人員的范圍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2)不是代表的同級黨員行政領導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協的黨員負責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屬單位和下一級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

(4)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和有一定影響的無黨派代表人士等。

45.代表資格審查

黨代表大會正式召開之前,對出席代表大會的代表進行代表資格審查,是黨內選舉歷來就有的規(guī)矩;也是確保黨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yōu)秀分子,并是按規(guī)定程序選舉產生的必然要求。

進行代表資格審查,應把握好以下3點:

一是審查選舉單位醞釀提名和選舉產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規(guī)定。發(fā)現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重新選舉。

二是審查代表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如發(fā)現有代表不具備資格條件的,應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進行這方面審查時,要注意聽取紀檢監(jiān)察、政法、審計、信訪等方面意見。

三是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辦事。會前審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必須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必須經黨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

46.代表資格審查機構的設置

代表資格審查機構的設置,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與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不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資格審查工作。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人數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一般為10人左右。成員應當由黨代表大會代表中有比較豐富的黨的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1名,一般由黨委副書記或分管組織工作的黨委常委擔任,副主任1至2名,一般由黨委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人選,由黨的委員會提出建議名單,提交黨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guī)定,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進行審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一般由黨的委員會書記或者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組織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其他熟悉黨的工作的同志組成。

47.代表資格審查的程序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程序一般是:

(1)對代表產生程序和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這項工作由黨的委員會負責,具體工作可由代表選舉工作小組或者黨委組織部承擔。黨的委員會要提出審查情況報告。

(2)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聽取黨的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報告,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3)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或者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程序一般是:

(1)對代表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這項工作一般由代表選舉工作小組或者黨委組織部門負責。

(2)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并提請黨的委員會討論通過。

(3)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48.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選舉單位的劃分及選舉代表所采取的會議形式代表選舉工作的開始和完成時間;

(2)各選舉單位在提名、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及進行選舉的過程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發(fā)揚民主的情況;

(3)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所轄正式黨員人數、本次代表大會當選代表人數及代表構成情況;

(4)對代表資格審查的情況,包括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的核實及處理情況;

(5)提出對代表資格認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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